國際基督教優質音樂中學暨小學
第四屆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選舉規章
 
1. 家教會名稱:
  【國際基督教優質音樂中學暨小學家長教師會】
【International Christian Quality Music 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】

本會簡稱:ICQMPTA
 
2. 選舉時間表
 
1/4/11 宣佈第四屆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事宜
11/4/11 - 21/4/11 接受各參選家長提交參選表格
13/5/11 用電子通告發各參選家長資料予全校學生家長
20/5/11 用電子通告講解選舉細節及投票事宜
23/5/11 - 27/5/11 網上投票
10/6/11 宣佈結果
8/7/11 第四屆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就職禮
 
3. 選舉權利及義務
  3.1 凡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(以每個家庭為單位)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利。
  3.2 各擁有投票權的家長需於23/5/11-27/5/11之內參與網上投票。
  3.3 各家長均需接納本次選舉結果,不得異議。
  3.4 各家長投票時需保密。
 
4. 參選需知
  4.1 本會於11/4/11-21/4/11期間接受各家長報名參選,請填妥參選表格(網上通告:編號10A064)並於21/4/11 之前交予班主任。
  4.2 本會於整理各參選家長資料後,將於五月底透過電子通告發出參選者資料予各學生家長。
  4.3 請注意該資料只為讓家長了解參選者之用,及只可用於這次選舉,各家長需自律,不得利用該資料作其他用途。
  4.4 各參選家長所提供之資料,本會不會核實,務請各資料提供者如實提供。
  4.5 選舉後各參選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文件均會毀掉,並受個人私穩條例所保障。
 
5. 選舉方法
  5.1 是次選舉採用網上投票的方法,各擁有投票權家長可獲發電子選票一張。選票上列出所有參選人的名字,投票人可在其上選出他支持的家長(最少選十名參選家長,最多十四名;選票上選少於十名或多於十四名者皆作廢票論。)
  5.2 23/5/11-27/5/11內,請家長進入內聯網家長電子通告內投票。
  5.3 選舉結果會於10/6/11公佈。
  5.4 獲得最高票數之首十四名家長,可成為第四屆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  5.5 獲得最高票數之第十五及十六名家長,可成為第四屆家長教師會增選委員。
  5.6 如遇同票為第十四名或第十五名之家長,則作第二輪投票。家長則再獲發另一張電子選票於30/5/11-1/6/11進行第二輪網上投票。
  5.7 如遇有未可料之事件,由當然顧問作最後決定。
 
6. 投票權
  6.1 家長投票權:凡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擁有投票權,惟票數按家庭為單位,每家庭只有一票。不論家庭中有多少成員入讀本校,該家庭只有一票。
  6.2 學校投票權:凡任職本校之校長、傳道人及教師均有投票權,惟每人只有一票。如本校教職人員同時擁有家長身份,他只可行使學校投票權。
 
7. 成立第四屆家長教師會
  7.1 當選之十至十四名家長委員,任期為兩年。於暑期期間擇日開會互選,主席及其它職位均由互選產生。
  7.2 如當選者未能履行其職務,則由兩名增選委員按次替補。
  7.3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由十五至二十二 名委員組成,其中十至十四 名為家長會員、 五至七名為教師代表、一名傳道人代表,校長為常務委員會的當然顧問。
  7.4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,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。
  7.5 常務委員會的家長委員經選舉產生,並在週年大會公佈及通過。常務委員會的教師代表及傳道人代表經由校方委任。
  7.6 每屆會員大會中選出常務委員後,新、舊常務委員應儘快舉行首次會議。常務委員執行以下職務 :
    a. 主席一人
      i) 為本會代表,主理一切會務及召開會議;
      ii)協助本會各小組策劃及推行各項工作;
      iii)代表本會簽署一般書信及文件;
    b 副主席二人
      i)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及各項工作;
      ii)主席缺席時,則由副主席執行有關職務;
    c 文書二人
      i) 負責本會一切書信、文件及會議紀錄。
    d 財政二人
      i) 負責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,每屆將結算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    e 活動組四至五人
      i) 負責協助學校推動、統籌各項活動。
    f 家長義工組三至四人
      i) 負責家長義工分類、統籌、吸納新的家長義工。
    g 學生福利組三至四人
      i) 負責商討、跟進有關學生福利事宜。
  7.7 各委員每屆任期為兩年,任期屆滿,可競選連任。委員中若有人退職,可由後備委員補上。
  7.8 每位委員最多可出任三屆。
 
8. 其它
  8.1 本章如有缺漏,可參考家長教師會之會章作補充。